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中药材(蒙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明确加工规范、压实主体责任、建立联动机制等举措,进一步规范药用中药材(蒙药材)产地趁鲜切制行为,为全区中药(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保障。
中药材(蒙药材)产地趁鲜切制是指由具备资质的中药材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将采收的新鲜药材按传统加工方法切制成片、块、段、瓣等形态。这种加工方式可有效减少药材有效成分流失,对保障药材质量具有积极作用。目前,自治区药监局已遴选发布两批共16个鲜切药材品种,涵盖甘草、黄芪、防风等内蒙古道地药材。
《指导意见》以附件形式同步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药材(蒙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质量管理指南》《鲜切药材质量标准编制要求》,从加工流程规范、质量标准设定等方面提供全流程指导,既为产地加工企业提供了操作依据,也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采购鲜切药材的质量关注重点。
在主体责任落实方面,《指导意见》重点强调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核心作用。要求企业严格审核产地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签订规范的购买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建立合格供应商质量档案并在年度报告中列明。同时,明确不得从中药材市场、个人或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的产地加工企业购进鲜切药材,也不得将采购的鲜切药材直接包装后作为中药饮片销售。为实现源头管控,《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至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等环节,在产地加工企业追溯基础上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确保药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可追溯。
在管理模式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多方联动”机制。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需结合产地实际需求,配合地方政府建立“政府负总责、多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协同农牧厅、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推动药材规范化种植,建立产地加工企业遴选与退出机制,共享企业信息,合力完善中药生产企业质量追溯体系,促进药材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指导意见》的实施,有效衔接中药(蒙药)生产,药材产地初加工,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技术规范种植等关键环节,将进一步提升内蒙古道地药材质量与品牌影响力,推动产业向标准化转型,为助力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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