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市试行标准工作程序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5〕27号)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蚕沙配方颗粒”“炒九香虫配方颗粒”等18个《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试行期间,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相应品种试行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附件:1.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目录(第二批18个)
2.《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文件下载(第二批18个)(另附)
上一篇: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下一篇: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表评论
用户名:匿名 匿名回复
0/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