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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条例

来源:许昌市人大常委会 浏览:80次 时间:2026-10-23 10:08:28

(2026年8月31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培育禹州“华夏药都”品牌,弘扬中医药文化,推动禹州道地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禹州道地中药材品种保护、种植养殖、加工炮制、文化传承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禹州道地中药材,是指在禹州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生长、形成或者人工种植、养殖,经过独特技艺加工炮制和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品质优良、疗效显著、质量稳定并得到行业公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包括植物类、动物类和矿物类中药材。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品牌引领、传承保护、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统筹保障要素资源供给,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禹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工作以及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服务和促进禹州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与繁育、规范化种植养殖的监督管理、种植养殖技术推广应用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等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医药文化旅游促进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禹州道地中药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成员单位规范化种植养殖、采收和加工炮制,开展知识普及、专业培训、技艺传承、市场推介、品牌培育等活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级各类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种植养殖及加工炮制基地建设、技艺与文化传承、品牌培育、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中医药文化旅游促进等工作。

鼓励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禹州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基金。

第八条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并公布禹州道地中药材目录,明确药材名称、品种来源、主产区等内容。禹州道地中药材目录的制定办法,由禹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禹州道地中药材目录每五年评估发布一次,如有重大种质资源发现或者研究突破等,可以动态调整。

第九条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禹州道地中药材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禹州道地中药材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珍贵、濒危禹州道地中药材资源保护利用机制。

第十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做好种质资源收集、鉴定、登记、保存和研究利用工作。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认定为道地产区以及珍贵、濒危的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应当采取分级保护措施实施重点保护。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建立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地),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圃,促进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建立完善禹州道地中药材野生种质资源原生境保护制度,明确禹州道地中药材野生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划定原生境保护区域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支持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展以下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培育和创新活动:

(一)还原或者优化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地生态环境,保持、激发禹州道地中药材的优良性状;

(二)对禹州道地中药材核心种质基因进行筛选优化;

(三)接种有益真菌或者施用天然诱导剂,提高禹州道地中药材有效成分的合成;

(四)提纯复壮;

(五)其他禹州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培育和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禹州道地中药材良种选育与繁育。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制定高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禹州道地中药材单个品种种植养殖标准规范,建设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良种选育与繁育基地,推广应用优质种子种苗等种源。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引导企业和农户进行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十四条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品种制定禹州道地中药材采收技术规范,明确采收期、采收年限、采收方法等要求。

禹州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企业和农户应当遵循药材生长规律和物候特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采收要求规范采收药材,保障药材品质和种质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和趁鲜切制加工基地、乡村共享加工车间和设备等,引导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开展产地初加工和趁鲜切制加工。

第十六条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依托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科学开发以禹州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药膳、药饮、代用茶、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饰品等药食同源产品或者特色产品,提升禹州道地中药材精深加工能力和产品附加值。

鼓励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禹州道地中药材主题观光、古法炮制药材体验、中医药文化科普等研学游产品和线路,延伸禹州道地中药材产业链。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加强禹州道地中药材检验检测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提升有效成分、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等中药材关键指标的全项检验检测装备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

禹州道地中药材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和仓储物流企业建设智能化仓储物流项目,完善保鲜、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推进禹州道地中药材趁鲜收购和便捷仓储物流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以禹州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中药制剂及中药提取物生产等。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支持中药制药企业参与禹州道地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炮制、开发利用等活动,以及在其生产经营中多场景、规模化应用禹州道地中药材。

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依托临床验方、经典名方,单独或者与中药制药企业等联合研发以禹州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特色中成药、中药制剂等,推进研发成果转化和共享应用。

第二十条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禹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升级改造和数智化转型,加强与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产地市场等融合互通,增强市场集聚效应,提升交易活跃度。

鼓励大型商超设立禹州道地中药材药食同源产品或者特色产品销售专区(柜),医药超市、药品零售企业等药品零售终端设立禹州道地中药材或者相关药品销售专区(柜),带动禹州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及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禹州道地中药材传统品牌和老字号以及“禹州金银花”“禹州丹参”“禹州半夏”等区域公用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依法使用相关品牌标识,并对品牌的宣传推广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禹州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

支持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的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应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二十三条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禹州道地中药材的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饰品等功能用途,分类指导、协同推进禹州道地中药材“一品一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加贴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实现从种子种苗等种源繁育到加工流通各环节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禹州道地中药材良种选育、珍贵濒危药材繁育、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炮制等领域研发活动,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相关技术创新。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资质认定以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进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方面的关键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企业进行数智化和绿色化转型、产业技术创新、工业升级改造,推进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禹州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炮制、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电商营销等全产业链人才培养体系,培养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领域的领军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技能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与保护,重点保护药市习俗(禹州药会)、禹州中药加工炮制技艺等具有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支持。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老药工和老中医开展授徒传艺、技艺研习、学术交流、文化传播等活动,促进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禹州中医药文化传承传播机制,组织开展中医药会展交流、技艺竞赛、文化普及、社会实践等活动,推进“华夏药都”品牌建设,提升禹州中医药文化影响力和辨识度。

鼓励和支持依托怀帮会馆、十三帮会馆、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和其他文物、博物馆、展陈馆以及老字号药庄、古法炮制工坊等载体,推进实物展陈、非遗活态传承、文化研究阐释、文创转化推广等形式的禹州中医药文化系统保护与活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禹州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推进禹州中医药文化与健康养生、特色餐饮、文旅观光、研学体验等业态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禹州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实施抢青采收、不足生长年限超前采收等影响禹州道地中药材质量的不当采收;

(三)在禹州道地中药材种子种苗等种源,以及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品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在禹州道地中药材产品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内伪造中药材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五)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扰乱禹州道地中药材市场交易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收到投诉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禹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工作,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执法联动制度,推进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禹州道地中药材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十二条 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禹州道地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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